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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2015-05-11 11:13:20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一)、提出行政申诉的时间范围内
行政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二)、申诉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行政案件申诉的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行政案件,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行政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