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06号盘秀珍诉李永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开庭公告
2015-05-14 16:06:57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安:
本院受理盘秀珍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纪律告知书、廉洁司法承诺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